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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治建设新的里程碑——写在新修订渔业法正式实施之际(一)

时间:2026-04-28 08:43:18

2026年5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将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渔业法治建设迈入了全新的历史阶段。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这部法律的落地实施,为渔业渔政法治建设立起了一座新的里程碑。在新法实施之际,回顾修法着眼点、审视制度创新、展望未来图景,对于深刻理解这部法律的时代意义、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这是一次全面系统的法治升级

现行渔业法施行近四十年来,为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保障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渔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渔业生产方式的深刻变革,现行法律逐渐暴露出一些与新形势下渔业发展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养殖水域、滩涂保护和养殖者权益保护力度有待加大,保障绿色生态养殖的制度措施亟待完善;与渔业资源可捕捞量相适应的捕捞强度控制制度仍需健全,非法捕捞源头治理亟待加强;渔业高质量发展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促进渔业对外交流合作、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亟须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渔业监督管理需要持续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

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新修订的渔业法应运而生。此次修法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将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成熟做法提炼上升为法律规定,为我国渔业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制度支撑。

这是筑牢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新修订的渔业法将“绿色发展”鲜明写入总则,明确渔业发展必须坚持资源节约、环境友好,把资源环境承载力作为渔业生产的前提。这标志着我国渔业管理从单纯追求产量转向以资源养护为核心的全新阶段。

在资源保护方面,新法确立了“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根本原则,全面推行捕捞限额制度。这意味着今后捕捞强度不再由市场或产能决定,而是由科学评估的渔业资源可捕量说了算。并且要求国家或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对禁用渔具渔法作出详细规定。同时,法律以最严格的标准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从事捕捞,严禁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毁灭性方法作业。对于长期困扰执法一线的涉渔“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新法首次纳入治理条款,明确禁止其从事捕捞作业,并严禁任何主体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渔获物,从源头上斩断黑色产业链。

在养殖领域,新法大力鼓励绿色生态增殖养殖,支持循环水养殖、稻渔综合种养等环境友好模式。法律明确要求养殖生产者如实记录苗种来源、用药、投入品等信息,为全程可追溯奠定制度基础。此外,新法还建立了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制度,要求开展资源调查、收集、保存,防止种质资源退化和流失。这些环环相扣的制度设计,以法治力量为渔业划定生态红线,守护好碧水蓝海,确保“年年有鱼”的可持续未来。

这是守好渔业安全底线的准绳

安全是渔业发展的底线。新修订的渔业法从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两个维度,织密了法治防护网,让安全监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质量安全方面,新法将水产品安全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法律明确规定,从事养殖生产、运输、销售等活动,不得使用国家禁止的饵料、饲料、添加剂、药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水产苗种销售或运输必须依法实施检疫。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法律强制要求水产苗种生产者和养殖者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亲本引种、苗种繁育、疫病防控、用药、投入品使用、产品销售等全流程信息。这一制度设计为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提供了坚实依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快速定位源头、精准处置,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在生产安全方面,新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作出了一系列硬性规定。渔业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渔业船舶应当符合适航要求,船上安全设施设备必须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足额配备渔业船员。法律首次以立法形式要求渔业船舶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广使用标准化船型。这些条款将安全生产从行业规范上升为法律义务,大大增强了约束力。对于不履行安全责任的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倒逼从业者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可以说,新修订的渔业法为渔业生产系上了法治“安全带”,既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又保障水产品从水面到餐桌的全链条安全。

这是渔业现代化的坚实保障

实现渔业现代化,离不开有力的法治保障。新修订的渔业法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健全制度保障、加大违法惩戒,为渔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化建设注入强劲动力。

最突出的变化是新增“监督管理”专章,系统解决了长期困扰基层执法的难题。法律明确了渔业执法机构与海警机构的职责分工和执法协作机制,建立部门协同执法和信息共享制度。针对违法成本低的问题,新法大幅加大了处罚力度:无证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可没收渔具、船舶。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性方法捕捞的,处罚标准更是成倍提高。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会让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可以有效震慑非法捕捞行为。

在支持产业现代化方面,新法释放了诸多政策红利。法律明确鼓励渔业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支持深远海养殖、休闲渔业等新业态发展,推动渔业向信息化、智能化转型。一个值得关注的创新是,允许渔业船网工具指标随船转让,这一制度突破有助于优化捕捞产能结构,促进落后渔船淘汰和现代化渔船更新。此外,法律还倡导发展多种形式的渔业保险,增强产业抗风险能力。这些制度安排,既为传统渔业插上科技的翅膀,又为新业态、新模式清除了法律障碍。

需要指出的是,新法在突出绿色、安全和现代化的同时,也对渔民权益保障、转产转业扶持、信用体系建设等作出了必要规定,体现了法治的温度与周全。新修订的渔业法的正式施行,是我国渔业法治建设的历史性跨越。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我们只要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新渔业法必将展现其历史作用和意义。让我们共同期待并践行这一法治新篇章,让碧水蓝海永续,让渔兴民富长存。

来源:中国渔业报